臺北市北投區體育會107年運動 i 臺灣計畫執行注意事項
一、活動宣導
(一)辦理單位應藉由各種媒體網路廣為宣導。活動現場布置應依活動性質明顯標示「教育部體育署」、「運動 i 臺灣計畫」。
(二)各承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一週前,將活動參與資訊公告於各縣市 運動地圖網站,以利民眾參與或前往觀賞。
(三)小型活動(100 人以下)建議插 2 至 6 面旗幟,中型活動(100-499 人)建議插 8 至 12 面旗幟,大型活動(500 人以上)建議插 16 面旗幟,並結合整體行銷。
二、每項活動均須辦理保險,未辦理保險者,不予同意核結
三、核定之計畫如涉及變更事宜,其核處原則如下:
(一)活動名稱、地點、時間或概算變更額度,未超過原活動總經費±30%者,由縣市核處,另請主動至「運動地圖」更正活動資訊。
(二)活動涉及時間、地點、人數變更不影響活動之效益,上網變更,由體育局核定,變更後影響活動效益者,上網變更計畫,於活動辦理2周前報體育署核辦。
四、 為落實計畫活動之核實性、宣傳性與效益性,特殊扣減(或註銷) 補助經費規定如下:
(一)活動核實性:各項活動變更原提報計畫日期或地點辦理者,如未能於活動辦理前2周 報備核准,將註銷補助經費。
(二)行銷宣傳性:活動現場經訪視或抽查發現無法辨識「運動 i 臺灣」年度計畫者(如:紅布條、旗幟與相關場地布置均無運動 i 臺灣 logo 及字樣),將註銷補助經費。
(三)活動效益性:如專案活動指定「參與對象」或「辦理方式」經訪 視或抽查與原核定專案活動有嚴重落差者,將註銷補助經費。
五、誤餐費:每人每餐最高補助80元;各活動餐費支用總和,不得超過補助經費50%(超過者請自籌辦理)。
六、獎品﹝盃﹞費用:
(一)頒發前6名獎盃﹝牌﹞,每名最高補助2,000元。
(二)辦理全民類休閒活動,得增列獎品費,每份最高250元,
(三)各活動獎牌、獎盃、獎品及紀念品費用支用總和,不得超過補助經費30%(超過者請自籌辦理)。
七、工作費:
執行運動i臺灣核銷工作費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(140元)計算,請勿以天數計算。